《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當前形勢下審理民商事合同糾紛案件若幹問題的指導意見》第九條:在當前市場主體違約行為較為突出的情況下,違約行為通常會導致可得利益的喪失。
根據交易性質、合同目的等因素,可獲得利益的損失主要分為生產利潤損失、經營利潤損失和轉售利潤損失。在生產設備和原材料買賣合同違約中,賣方違約造成買方可得利益的損失通常屬於生產利潤損失。
擴展數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114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壹方違約時,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壹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違約損失賠償金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適當減少。
當事人就遲延履行支付違約金的,違約方在支付違約金後,還應當履行債務。
第壹百壹十五條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約定,壹方應當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後,定金應當作為價款或者收回。支付定金的壹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壹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第壹百壹十六條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壹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
參考百度百科-費用索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