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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執法機關在什麽情況下可以書面請求相關行政執法機關協助?

行政執法機關可以書面請求相關行政執法機關協助,獨立行使行政執法權不能實現行政管理目的的;無法通過自我調查獲得所需信息;所需文件、資料和信息為其他行政執法機關所有,自行收集難以獲得的;可以請求行政執法協助的其他情形。

法律分析

為了規範行政執法,加強行政執法監督,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推進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行政執法條例。國家行政機關公文是指行政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在行政管理活動或辦理公務過程中產生的,按照嚴格、法定的有效程序和規範的格式,具有傳遞信息和記錄作用的載體。違法事實確鑿,即不僅有現場證據證明存在違法事實,而且證據充分,無需進壹步調查取證。為了使地方行政執法秩序更加規範,不被公民抵觸,政府必須使處罰等行為更有法律依據作為其權威支撐,特別是那些違法的公民不會輕易接受處罰決定,只要有法律依據和程序就不會有爭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十七條由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在法定職權範圍內實施。

《行政執法條例》第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行政執法機關可以書面請求有關行政執法機關協助: (壹)獨立行使行政執法權不能實現行政管理目的的;(二)通過自行調查不能獲得所需信息的;(三)所需文件、資料和信息為其他行政執法機關所掌握,自行收集難以獲取的;(四)可以請求行政執法協助的其他情形。

被請求協助的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履行協助義務,不得推諉或者拒絕。無法提供協助的,應當及時書面告知請求機關並說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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