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條是雙方在經濟交往中,因某種經濟結算而產生的壹種債權關系,如買賣、損害賠償、勞務等形成的欠款。,以及債務人向債權人出具的和解事實依據。
借據必須寫明債權人的姓名、所欠金額(大寫和小寫)、欠款時間,最後是債務人簽字或蓋章的日期。
根據法律規定,借條的法定訴訟時效為2年。對於有還款日期的借條,訴訟時效從還款日期起算。沒有還款日期的借據,訴訟時效從債務人出具借據之日起算。
此外,已超過法定訴訟時效,但債務人自願履行債務償還的債務,不受訴訟時效限制。另壹種情況是,雖然債務已超過法定時效期間,但債權人仍向法院提起訴訟,債務人未向法院主張債務時效期間已過,法院不應支持該請求,債權人仍有勝算。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七條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歸還借款並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六十八條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間借貸另有約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內容壹般包括借款種類、幣種、用途、金額、利率、期限、還款方式等條款。
第六百六十九條訂立借款合同,借款人應當按照貸款人的要求,提供與借款有關的業務活動和財務狀況的真實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