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理業務具有以下特點:
1.銀行通過接受債權取得對債務人的直接請求權;
2.保理融資的第壹還款來源是債務人支付應收賬款;
3.銀行通過持續跟蹤、評估、檢查債務人的還款行為和還款記錄,及時發現風險,采取措施化解風險;
4.銀行對債務人壞賬的擔保是壹種附條件的支付責任。
保理合同的內容:
《民法典》第761條規定,保理合同的內容包括提供資金融通、管理應收賬款、擔保應收賬款催收人和應收賬款債務人付款四個方面。《民法典》第761條沒有明確規定保理業務中應當包含的保理商的類型。在解釋中應考慮保理商只執行壹項內容,這也符合保理業務內容逐步放寬的發展趨勢。但需要註意的是,該條款不是任何條款,只是壹個特定條款,否則保理合同的法律性質將發生根本改變。因為上述四項內容的排列組合會產生不同的保理類型,這是確定保理合同主體權利義務的基礎。
第壹,如果四個內容都有,就是全保理型。當然,將保理業務定義為僅包括完全保理業務是過於狹隘的。
第二,如果只是缺少了“應收賬款債務人的付款擔保”的內容,就是有追索權的保理。當債務人最終不履行債務時,保理商可以向轉讓方追索或要求其回購債權;
第三,如果保理商只“提供融資”,不提供其他三項服務,在保理業務中也是允許的,比如保理商只提供融資的“隱性保理”,保理商提供融資,轉讓方代為收款的“代理保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