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記分管理辦法》第十二條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交通違法行為之壹的,壹次記1分: (壹)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駕駛校車、中型載客載貨汽車或者危險貨物運輸車輛,超過規定時速10%以上未達到20%的;(二)駕駛機動車不符合規定,或者不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倒車、掉頭的;(三)駕駛機動車不按規定使用燈光的;(四)駕駛機動車違反禁令標誌、標線的;(五)駕駛機動車長度、寬度、高度超過規定的;(六)駕駛載貨汽車裝載超過最高允許總質量且未達到30%的;(七)駕駛未按規定定期進行安全技術檢驗的公路客車、旅遊客車、危險貨物運輸車輛以外的機動車的;(八)駕駛未改變已登記的結構、構造或者特征的貨車上道路行駛的;(九)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時,機動車駕駛人未按規定佩戴安全帶的;(十)駕駛摩托車不戴安全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