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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殯葬新規

法律解析:為了加強殯葬管理,推進殯葬改革,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制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殯葬管理條例》。民政部頒布《民政事業發展“十四五”規劃》,其中提出,將建立完善的殯葬服務保障體系,加快公益性墓穴建設,因地制宜劃分火葬區和土葬改革區,鼓勵生態安葬,控制亂埋亂放現象。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殯葬管理條例》

第二條殯葬管理的方針是:積極地、有步驟地實行火葬,改革土葬,節約殯葬用地,革除喪葬陋俗,提倡文明節儉的殯葬管理。

第三條國務院民政部門主管全國殯葬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殯葬管理工作。

第四條火葬應當在人口密集、耕地較少、交通便利的地區進行;不具備火葬條件的地區,允許土葬。

允許實行火葬和土葬的地區,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劃定,由本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報國務院民政部門備案。

第五條在實行火葬的地區,國家提倡通過存放骨灰等不占或者少占土地的方式處理骨灰。縣級人民政府和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應當制定火葬具體規劃,將殯儀館、火葬場、骨灰堂的新建和改造納入城鄉建設規劃和基本建設計劃。在允許土葬的地區,縣級人民政府和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應當將公墓建設納入城鄉建設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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