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偵查機關第壹次詢問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後,犯罪嫌疑人因經濟困難沒有聘請律師的;
二、公訴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訴訟代理人的;
3.人民法院受理自訴案件後,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訴訟代理人的;
四、公訴人出庭公訴的案件,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托辯護人,人民法院為被告人指定辯護的,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提供法律援助。
五、對於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指定具有壹定年限刑事辯護實踐經驗的律師擔任辯護人。
對於未成年人案件,應當指定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點的律師擔任辯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