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私自買賣、轉讓或者銷毀國家秘密載體的;
3.通過沒有保密措施的普通郵政、快遞等渠道傳遞國家秘密載體的;
4.未經有關主管機關批準,將國家秘密載體郵寄、托運出境,或者攜帶、傳播國家秘密的;
5.非法復制、記錄、存儲國家秘密的;
6.私人通信和信件中涉及國家秘密的;
7.在互聯網等公共信息網絡上或者在無保密措施的有線、無線通信中傳輸國家秘密的;
8.將涉密計算機和涉密存儲設備接入互聯網和其他公共信息網絡;
9.在未采取保護措施的情況下,在涉密信息系統與互聯網及其他公共信息網絡之間交換信息;
10.使用非保密計算機和非保密存儲設備存儲和處理國家秘密信息;
11.擅自卸載或修改涉密信息系統的安全技術規程和管理規程;
12.贈送、出售、丟棄或者將未經安全技術處理的涉密計算機和涉密存儲設備用於其他用途。
:對不構成犯罪、不宜處罰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督促其所在機關列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