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
第五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有權依法承包本集體經濟組織承包的農村土地。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剝奪或者非法限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承包土地的權利。
第十二條國務院農業、農村、林業、草原主管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職責,負責指導全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和承包經營合同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林業、草原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和承包經營合同管理工作。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和合同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