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完善監督體系,強化目標責任落實。環保部門要繼續深入農村,檢查督促環保法律法規和環境監測監管的落實情況,加強農村環保執法監督,建立環保舉報制度,推動有關部門真正把環境管理和生產管理結合起來;建立鄉、村、組三級農村環境責任機制,由鄉(鎮)長、村主任、組長負責,細化任務,加強巡查,確保責任落實;建立激勵約束機制,嚴格落實責任追究制度,推動農村生態環境保護走上常態化、規範化、制度化的軌道。
3.加強綜合治理,全面開展環境整治。以水汙染治理、飲用水水源保護、固體廢物治理、人畜糞便汙染治理和綜合利用為重點,依法查處汙染和破壞農村環境的違法行為。全面落實農村環境保護“以獎促治”政策措施,率先開展重點流域、區域和突出問題集中整治,著力解決危害農民健康、影響農業農村可持續發展的突出環境問題。比如,清理堆積的垃圾等有礙觀瞻的雜物和汙水,重點治理農村亂倒亂建、亂倒亂流、種養亂畫等“十亂”現象。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二十八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環境保護目標和治理任務,采取有效措施,改善環境質量。未達到國家環境質量標準的重點區域和流域的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制定限期達標規劃,采取措施,按期達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