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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圍墻違法建設的認定標準

法律分析

違法建築包括:1,占用已規劃為公共場所、公共設施或公共綠地的建築物。2.未按批準的設計圖紙建造的建築物。3.擅自改建或者增建的建築物。4.從農村經濟組織的非農建設用地或者村民自有宅基地上非法轉讓的建築物;特區內城市化居委會或股份合作公司非農業用地非法轉讓建設的建築物。5、農村經濟組織、非農業用地或村民自有宅基地違反城市規劃或超過市政府規定標準的。6.擅自改變工業廠房、住宅和其他建築物使用功能的建築物。7、逾期未拆除的臨時建築。8.其他違反法律法規有關規定的建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六條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當地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可以並處臨時建設工程造價壹倍以下的罰款: (壹)未經批準進行臨時建設的;(二)未按照批準的內容進行臨時建設的;(三)臨時建築物、構築物未在批準期限內拆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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