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壹條規範散裝食品采購。建立大宗食品及原輔材料招標制度,米、面、油、蛋、奶等大宗食品及原輔材料通過公開招標、集中采購、定點采購等方式確定供應商。偏遠地區的學校或教學點可以通過比較質價來確定供應對象。
第二十二條積極推進“農校對接”。建立學校蔬菜和農產品直供基地,在保證產品質量安全的前提下,減少農產品采購和流通環節,降低原材料成本。
第二十三條建立食品檢驗制度。購買包裝食品時,應嚴格檢查食品的生產日期和保質期,確保食品安全;不采購質量不合格、超過保質期的食品;不要購買腐敗變質或感官性狀異常的食品;禁止采購《食品安全法》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
第二十四條建立雙購和定期輪換制度。學校要實行雙購,人員短缺可以配教職員工,並做好詳細的購買記錄備查。采購人員原則上每學期輪換壹次。
第二十五條建立供應商評估制度。學校要定期對食品及原輔材料供應商進行綜合評價,對評價不合格、違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和發生食品安全事故的供應商列入黑名單,解除供應合同,取消其供應資格。供應商應定期與學校結算,買方與供應商之間原則上不得發生現金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