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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意外觸電死亡的責任劃分

電力公司應承擔主要責任,按照當地標準和死者年齡、家庭贍養情況進行賠償。

如果有失察,責任也由電力公司承擔,責任在作為法人的電力公司。

電力設施歸電力公司所有,村裏沒有責任。

村電工是電力公司聘用的,村電工沒有責任。如果電力公司不願意承擔侵權責任,受害人家屬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在調查分析的基礎上,確定主要責任人、次要責任人和擴大責任人,確定各級領導的領導責任。在農村觸電事故中,應根據財產權利歸屬和事故性質劃分事故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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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對於產權屬於使用人,但有書面約定由他人或單位承擔保管義務的設備,因保管人的過錯直接造成觸電事故時,由保管人承擔主要責任或全系責任。

3.用戶電力設施經電力企業驗收後的安全保證期壹般限於合同保證期內無外部損壞或其他環境變化;合同沒有規定的,以生產後兩年為限。

4.個人責任。當不可抗拒因素(如自然災害)超過國家或行業規定的設計預防標準,造成電力設施損壞,造成人身觸電死亡事故時,經公安、檢察部門事故調查確認後,不再追究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240條

從事高空、高壓、地下挖掘活動或者利用高鐵運輸造成他人損害的,經營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如果能證明損害是由受害人的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則不承擔責任。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重大過失的,可以減輕經營者的責任。

第165條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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