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四十壹條在鄉、村莊規劃區內建設鄉鎮企業、農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鄉鎮人民政府提出申請,由鄉鎮人民政府報請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鄉、村莊規劃區內利用原有宅基地建設農村村民住宅的規劃管理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條。非農建設必須節約用地。能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能利用劣質地的,不得占用好地。禁止占用耕地建窯、建墳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沙、采石、采礦、取土。禁止占用基本農田發展林果業和挖塘養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