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農村宅基地“三權分置”是指宅基地所有權、資格和使用權的分離,其主要目的是適度放開宅基地和農民的房屋使用權。農村承包地的“三權分置”是指土地所有權、承包權和經營權的分離。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三條。
國家實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制度。農村土地承包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采取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農村土地,可以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進行承包。
第四條農村土地承包後,土地所有權性質不變。承包土地不得買賣。
第六條農村土地承包,男女享有平等權利。承包合同應當保護婦女的合法權益,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剝奪或者侵犯婦女的土地承包經營權。
二、征地補償如何管理?
征地補償管理如下:
1,土地補償費。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管理,主要用於發展集體經濟,改善生產生活條件,可以根據土地使用者或者土地承包經營者的投入給予適當補償;
2.安置補貼。誰安置誰負責,誰管理使用,不安置的支付個人;
3.地上附著物補償費。誰拆遷或搬遷,向誰支付,自行拆遷的,向所有權人支付附著物、樹木和果樹補償費;
4.青苗補償費應支付給所有者。禁止侵占或者挪用被征地單位的征地補償和其他相關費用;
5.征用農業承包經營者的土地,承包期超過10年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村民委員會可以向土地承包經營者支付80%的土地補償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