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
第三十三條國家建立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制度。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劃定飲用水水源保護區,采取措施防止水源枯竭和水汙染,保障城鄉居民的飲用水安全。
第四十八條直接從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水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取水許可制度和水資源有償使用制度的規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申請取水許可,繳納水資源費,取得取水權。但是,除家庭生活、零星散養、圈養畜禽飲用等少量用水外。實施取水許可制度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鄉村振興促進法》第五十二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統籌規劃,建設和管理城鄉道路、垃圾和汙水處理、供水、供電、供氣、物流、客運、信息通信、廣播電視、消防、防災減災等公共和新建基礎設施,推進城鄉基礎設施互聯互通,保障農村發展能源需求,保障農村飲用水安全,滿足農民生產生活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