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口登記的對象和條件:職工無工作的配偶,在配偶避難地居住1年以上的,在自願的基礎上,可以允許在配偶的戶口所在地落戶,包括“農轉非”、“農轉非”、“農轉非”戶口。其中,申請遷入主城區(含渝中區、江北區、南岸區、沙坪壩區、九龍坡區、大渡口區、北碚區、高新區、北部新區、渝北區龍溪鎮、巴南區李家沱、土橋街道、南泉鎮、花溪鎮)的,須結婚五年以上(農轉非三年以上),夫妻雙方年齡均在30周歲以上。對經政府批準征用建設用地,且在首次征地公告前已結婚遷入並實際居住滿1年以上的(在主城區避難的再婚夫妻,須符合結婚滿3年並實際居住滿1年以上的條件),可轉為農業戶口。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第十條公民遷出戶口登記機關管轄範圍的,應當由本人或者戶主在遷出前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出登記,領取遷移證,註銷戶口。
公民從農村遷入城市,必須持城市勞動部門的就業證明、學校的入學證明,或者城市戶口登記機關的準予遷入證明,向常住戶口登記機關申請遷出。
公民移居邊境地區,必須經居住地的縣、市、市轄區公安機關批準。
第十三條公民流動時,應當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戶口遷入登記,城市應當在三日內,農村應當在十日內交驗戶口遷入證明。
第十七條戶口登記內容需要變更或者更正時,戶主或者本人應當向戶口登記機關報告;經審查屬實的,戶口登記機關應當予以變更或者更正。戶口登記機關認為必要時,可以要求申請人出具變更或者更正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