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離婚後,女方戶口的處理如下:
(1)遷回原戶口。離婚後,女方可以將戶口遷回父母戶口;需要征得父母所在村集體的同意,才能遷回原戶口;
(2)另設賬戶。離婚後,女方也可以選擇另壹個新戶口,前提是有自己的房產。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五條。
戶籍以戶為單位。與監督者同住的人為壹戶,監督者為戶主。壹個獨立的家庭,由我當家。居住在機關、團體、學校、企業、事業等單位和公共* * *宿舍的戶口* *設立分戶或單獨戶口。戶主負責按照本條例的規定申報戶籍。
二、戶口遷移需要哪些材料?
1,已婚,持有合法結婚證和離婚證;
2、積分/購房、樓房遷移,持有房卡或房屋證明;
3.在國外銷戶的,須持有相關部門出具的銷戶通知書;
4.回國定居的,須持有勞動人事部門批準的居留證明或就業證明、護照或有關部門出具的證明。回國後異地定居的,還須持有原戶口登記機關出具的註銷戶口證明;
5、應征公民註銷戶口,持入伍通知書;
6、退伍、復員落戶的,持縣市兵役機關、縣級以上復員安置辦公室出具的戶口登記證明,原戶口登記機關出具的註銷戶口證明;
7、刑滿釋放、解除勞動教養人員定居的,憑釋放證明、解除勞動教養通知書,異地定居的,還應向原戶口登記機關出具註銷戶口證明;
8、大學生入學戶口遷移,持錄取通知書;
9、大學生分配落戶,持派遣證;
10,錄用公務員,招工人遷戶口,持上崗證和調入人員登記表;
11,公務員和職工的調動和辭退等。,帶調動辭退證明和調動人員登記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