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官、檢察官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或者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應當退休。
2.擔任壹級高級法官、檢察官或者二級高級法官、檢察官職務的女法官、女檢察官,應當在六十歲退休。3.擔任三級高級法官、檢察官或者四級高級法官、檢察官職務的女法官、女檢察官,應當在60歲退休。如果本人申請,可以在55歲自願退休,也可以在60歲之前根據公務員法的相關規定申請提前退休。
4.新規自2065438+2007年8月22日起施行,之前已辦理退休手續的,不溯既往。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
第九十二條公務員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或者完全喪失工作能力的,應當退休。
第九十三條公務員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經任免機關批準,可以自願申請提前退休: (壹)工作滿30年的;(二)距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不足五年,工作年限滿二十年的;(三)符合國家規定可以提前退休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四條公務員退休後,享受國家規定的養老金和其他待遇。國家為他們的生活和健康提供必要的服務和幫助,並鼓勵他們充分發揮個人專長,參與社會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