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方法指令要求歐盟授權代表必須位於歐洲經濟區,並有商業註冊地址(部分國家還要求歐盟授權代表必須有公司註冊號或歐盟增值稅註冊號);
EEA成員國政府和主管部門可隨時直接找到歐盟的授權代表,檢查EEA以外的制造商是否履行了歐盟相關指令和法律要求的職責;
制造商的壹般業務代表(如授權經銷商),無論是否位於歐洲經濟區,都不應與新方法指令要求的歐盟授權代表相混淆;
雖然歐盟授權代表可以代表EEA以外的制造商履行相關歐盟指令和法律要求的特定職責,但制造商仍然是承擔主要責任的壹方。
未經制造商同意,歐盟授權代表不得擅自改變歐洲經濟區以外制造商制造的產品,即使是為了使非法產品符合歐盟產品指令的要求。
中文翻譯用法
《歐盟產品指令》英文版中歐盟授權代表使用的標準術語是(英式英語)歐洲授權代表,因為需要任命歐盟授權代表的制造商大多位於歐盟以外,尤其是美國制造商,他們更喜歡將歐盟授權代表用美式英語寫成:歐洲授權代表。
由於中文不是歐盟的官方語言,所以歐洲授權代表沒有正式的中文稱呼。在中文翻譯中,歐洲授權代表或歐洲授權代表通常被翻譯為:歐盟授權代表。又譯為:歐盟授權代理人、歐洲授權代表、歐洲授權代理人等。通常縮寫為:歐盟代表或歐洲壹代。還有用途:歐盟代理商,歐洲代表,歐洲代理商等。在臺灣省,也有歐共體的授權代表或代表,雖然歐共體早在1993就被EU-歐共體取代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