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四步辦理法’,就是分四次與舉報人溝通信訪事項的受理、轉辦、查處情況,既能獲得更為詳實的舉報線索,又能幫助信訪人穩定情緒,避免因舉報人對辦理情況不知情而重復走訪、越級走訪。對“四步處置法”落實不到位的,及時預警並發函督促限期整改,確保群眾反映的問題得到及時解決。
法律依據:
《中國* * *黨的紀律檢查機關監督執紀工作規則》
第五條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在黨中央領導下工作。地方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和基層紀律檢查委員會在同級黨委和上級紀律檢查委員會的雙重領導下工作。
黨委要定期聽取和審議同級紀委監委的工作報告,加強對紀委監委工作的領導、管理和監督。
第六條黨的紀律檢查機關和國家監察機關是黨和國家自我監督的專門機關。中央紀委和地方各級紀委貫徹落實黨中央關於國家監察的決策部署,依法審議決定監察委員會履行職責中的重要事項,把執紀和執法聯系起來,實現黨內監督和國家監察的有機統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