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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山計劃的錢是給老師的嗎?

為進壹步規範我校“攀登計劃”項目資金的使用和管理,依據《廣東省科技創新戰略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大學生科技創新能力培養)》(杭[2065 438+09]182號),結合我校財務規定,要求如下。

1.“爬坡計劃”專項資金必須專款專用,用於與項目建設計劃相關的支出,不得支出與項目無關的費用,嚴格執行公司轉賬或公務卡結算方式。

2.每張業務發票(除地方交通出租車票匯總審批外)必須有負責人(主管)、見證人和經辦人簽字。團委主要負責人是專項資金財務審批負責人,項目第壹負責人是資金使用的管理者,指導教師是資金使用的見證人。

3.項目實施期為2年。負責人因畢業等原因需要變更資金使用管理人的,由學院團委出具證明,報學校團委備案。

4.代理人和見證人應當對財務支出的真實性、合理性和合法性負責,對資金使用的安全性和有效性負責。不得使用虛假票據或真實發票套取資金,不得在非法公司進行買賣,不得為避免簽訂合同而拆分實驗耗材報銷發票。

5.原材料和低值易耗品的采購需要在學校低值易耗品平臺進行申報。

6.規範交通費、差旅費報銷。不要無故大量使用出租車發票和無往返地點報銷。盡量使用公共交通工具,不要虛報租車費用。差旅費報銷必須提供會議通知、調研圖片等證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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