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
第壹百五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以及依法不準上訴或者上訴期屆滿不上訴的判決、裁定,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
第二百三十九條申請執行的期限為兩年。申請中止或者中斷執行時效的,適用法律關於訴訟時效中止或者中斷的有關規定。
前款規定的期間,從法律文書確定的履行期間的最後壹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每壹履行期的最後壹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沒有約定履行期限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四百八十三條,申請執行人在申請執行期限內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被執行人在訴訟時效期間對申請提出異議,人民法院經審查認定異議成立的,應當裁定不予執行。
被執行人履行全部或者部分義務後,以不知道申請執行時效期間屆滿為由請求執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