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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對另壹個案件的處理和起訴書對另壹個案件的處理是壹個意思嗎?有什麽區別?

起訴書和判決書的意思是壹樣的:“另行立案追究刑事責任。”

“另行處理”(另行處理;;另案處理)是法律專業術語,準確表述為“對刑事責任單獨立案”。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聯合制定發布的《關於規範辦理刑事案件適用“另案處理”的指導意見》第二條規定:“本意見中的“另案處理”是指在辦理刑事案件過程中,部分涉嫌同壹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不能或者不應當與其他犯罪嫌疑人同案處理,但因法律有特殊規定或者案件有特殊情況而與案件分開處理。

這個案子可能會涉及到很多情況。(1)同案有在逃被告人,不能同案起訴和審判。檢察院和法院都會在起訴書或判決書中註明:“被告人XXX(在逃)另案處理。”。這種情況下,在逃被告人落網後,另案起訴判決。(2)同案被告人涉嫌其他犯罪,不宜與其他同案被告人壹並起訴判決的。如果盜竊罪共犯中的部分被告人涉嫌搶劫罪,需要以搶劫罪和盜竊罪壹並處理,實行數罪並罰,所以是“另案處理”。(3)同案部分人員不構成犯罪或者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但依法可以給予其他治安管理處罰的,另行處理。比如盜竊團夥中有人年齡在16以下,其盜竊行為不構成犯罪,不能追究刑事責任。但是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是可以處罰的,所以需要另案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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