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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下來了,壹直沒有執行。

法律主觀性:

判決下來後的執行方式:

1.申請。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當事人必須履行。壹方拒不履行的,另壹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法官移送被執行人執行。

2.法院受理。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

3.申請復議。當事人或者利害關系人不服裁決的,可以在裁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壹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

4.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被執行人收到執行申請或者執行移交書後,應當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責令其限期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予以強制執行。

5.采取強制措施。采取強制措施時,被執行人應當出示證件;執行完畢後,應當制作執行筆錄,由在場的有關人員簽名或者蓋章。

法律客觀性: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有權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從相關單位。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況查封、凍結、劃撥或者變更被執行人的財產。人民法院查詢、查封、凍結、轉讓或者變價的財產,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的義務範圍。人民法院決定查封、凍結、轉移或者變更財產價格時,應當作出裁定,並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必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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