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的條件是:
1.因犯罪被判處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
2.犯罪情節較輕的;
3.有悔改;
4.沒有再次犯罪的危險;
5.宣告緩刑對妳所居住的社區沒有重大不利影響。
被宣告緩刑的罪犯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1.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
2、按照規定向檢查機關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
3.遵守檢查機關關於接待來訪人員的規定;
4.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經檢查機關批準。
不能適用緩刑的條件如下:
1,判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
2.犯罪情節嚴重,犯罪分子毫無悔意;
3.有再次犯罪的危險;
4.宣告緩刑對其所居住的社區產生重大不利影響的;
5.構成累犯;
6.罪犯是犯罪集團的頭目。
綜上,適用緩刑的條件是犯罪分子被判處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緩刑只能適用於罪行輕微的罪犯。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二條
緩刑的適用條件被判處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緩刑。其中,未滿18歲的人、孕婦和已滿75歲的人應暫停服用:
(壹)犯罪情節較輕的;
(二)有悔改表現的;
(三)沒有再次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其所居住的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可以根據犯罪情節宣告緩刑,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人員。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被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