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龐氏騙局早期受益人應該承擔哪些法律責任?

非法集資或者傳銷,詐騙等等。至少承擔返還不當得利的民事責任。

投資者通過龐氏騙局獲得的收益不屬於犯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捏造事實或者隱瞞真相,騙取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

龐氏騙局涉嫌集資詐騙,數額較大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公安機關不立案偵查的,可以向上級公安部門投訴。

龐氏騙局是金融領域投資欺詐的代名詞。它被稱為龐氏騙局,因為它是由壹個名叫查爾斯·龐茲的投機者“發明”的。龐氏騙局在中國也被稱為“拆東墻補西墻”、“空手套白狼”。在我國法律中,相關罪名主要是集資詐騙罪。集資詐騙是指利用公眾缺乏投資知識、盲目投資、急於通過投機獲利的心理,謊報投資項目的存在或編造不真實的投資和收益渠道,誘騙受害人進行所謂的投資,然後用新受騙人的投資款支付老投資人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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