胚胎是懷孕前兩個月的幼蟲。這是壹個生物學概念。關於胚胎的法律屬性,主要有三種觀點:
第壹,主體說:胚胎是人;
二是客體論:胚胎是壹個東西;
三是折中論:胚胎是從物到人的過渡。
在我國《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管理辦法》和《人類輔助生殖技術技術規範》中,冷凍胚胎的定義是折中的。但這兩個只是部門規章,還沒有上升到法律的高度,法律位階較低。學術界也在討論胚胎的法律定性,沒有統壹的看法。
冷凍胚胎是世界上唯壹以成熟方式保存生育功能的方法。這項技術是將體外培養獲得的胚胎長期保存在-196℃的液氮環境中。
1.夫妻任何壹方有權利單方面放棄胚胎嗎?
2.失獨老人能否繼承已故子女的冷凍胚胎?
3.夫妻意見不合如何處理冷凍胚胎?
要回答以上問題,首先要了解“冷凍胚胎”的法律性質。
(1)壹旦受精,精子和卵細胞就變成了人,殺死壹個胚胎就像殺死壹個小生命壹樣罪孽深重;
(2)冷凍胚胎是壹些細胞,與血液、精液沒有區別,是“物”,誰擁有誰就可以隨意處置;
(3)冷凍胚胎雖然還不具備“人”的身份,但具有發育成人的潛力,所以冷凍胚胎既不是人也不是物,而是介於兩者之間的壹種特殊的過渡狀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