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陪審團”的英文意思,陪審團應該叫臨時民事陪審團,或者民事陪審團。陪審團是向法官宣誓並對給定的案件作出決定的壹群人,尤其是被法律召集到法庭上對案件進行聽證並作出最終決定的壹群人。陪審團是法庭上判斷事實的群體,這在英美法系國家很常見。
陪審團制度是指壹定數量具有投票權的公民參與決定嫌疑人是否被起訴或有罪的制度。陪審團制度起源於英國。隨著英國殖民地的擴大,陪審團制度被引入美國,並在美國進行了壹系列改革,使其在美國比在英國發展得更好。
對陪審員人數的要求
從數量上來說,人民永遠代表大多數,只有大多數才能代表人民。但合議庭人數普遍較少。比如在我國,民事訴訟壹般由三人組成,刑事訴訟由三人組成,五人或七人組成,司法實務由三人組成。美國的陪審團壹般由12組成,是中國合議庭的兩倍甚至四倍。
正如凱文所說,影響甚至收買12人,比影響甚至收買1人要難得多。人數的受歡迎程度是判斷受歡迎程度的根本保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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