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不禁止壹方患病期間離婚。所以,如果可以斷定關系破裂,沒有和好的可能,可以判決離婚;
2.壹方患病、無固定收入、生活困難的,另壹方應當在財產上給予救助。實踐中,如果不能妥善處理患病壹方的生活和治療,法院不會輕易判決離婚。
考慮到配偶的身體狀況,盡量協商離婚。協商不成,可以向法院起訴離婚。但如果對方堅決不同意離婚,且夫妻因患癌癥生活不能自理,且考慮到夫妻雙方在生活上有互相照顧的義務,法院可能無法離席,所以半年後可以再次提起訴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79條。
夫妻壹方要求離婚的,有關組織可以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壹,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壹)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賭博、吸毒等不良嗜好;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
(五)其他導致婚姻關系破裂的情形。
壹方被宣告失蹤,另壹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人民法院裁定不準離婚後,雙方分居滿壹年,壹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