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特殊原因不宜長期審理的特別重大、復雜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報請NPC常務委員會批準延期審理。
公安機關應當在拘留三日後申請批準逮捕。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壹至四天。如果是流竄作案、多次作案、合夥作案的重大嫌疑人,申請審批的時間可以延長至30日。批捕後最早判刑時間是四個月,其中包括檢察院審查起訴兩個月,法院審判兩個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壹條。
公安機關認為需要逮捕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
特殊情況下,報批時間可延長壹至四天。
對流竄作案、多次作案或者串供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30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接到公安機關的批準書後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
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後應當立即釋放,並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執行。
對需要繼續偵查,符合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予以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