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疲勞駕駛,即連續駕駛機動車4小時以上不停車或者停車不足20分鐘的,扣2分,罰款200元;
2.連續駕駛高速公路客運車輛超過4小時不停車或者停車不足20分鐘的,扣12分,罰款200元。
疲勞駕駛的認定條件如下:
1,車輛駕駛員壹天駕駛八小時以上;
2.汽車駕駛員過於疲勞或睡眠不足,導致駕駛過程中嗜睡、四肢無力,無法及時發現並準確處理道路交通情況。
駕照扣分規則如下:
1、酒後駕駛、駕駛不符合車型的機動車、校車核載20%以上等。,曾錄得12分;
2、暫扣駕駛證、違反交通信號燈行駛等。壹次6分;
3、高速公路行駛低於最低時速,未進行定期安全檢查等,壹次記3分;
4、不按規定駕駛,妨礙安全駕駛等,壹次記2分;
5.不按規定使用燈光、超車、不攜帶駕駛證等記1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二條。
(壹)駕駛機動車不得有下列行為:
(二)車門和車廂未關閉時行駛的;
(三)在機動車駕駛室前後窗懸掛或者放置妨礙駕駛人視線的物品;
(四)撥打和接聽手持電話、看電視等妨礙安全駕駛的行為;
(5)下陡坡時關閉發動機或空擋滑行;
(六)在道路上拋撒物品的;
(七)摩托車手離開車把或者在車把上懸掛物品的;
(八)駕駛機動車連續4小時以上不停車或者停車不足20分鐘的;
(九)在禁止鳴喇叭的區域或者路段鳴喇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