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六十六條賣淫、嫖娼的,處18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輕微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在公共場所招妓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七條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輕微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九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並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壹)組織播放淫穢音像的;
(二)組織或者表演淫穢表演的;
(三)參加聚眾淫亂活動的。
明知他人從事前款活動而為其提供條件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