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賣淫嫖娼是指不特定的異性或同性之間以金錢或財物為媒介發生性關系的行為。行為人主觀上已達成賣淫嫖娼協議,談妥價格或付出金錢財物,並開始實施,但因自身主觀意誌以外的原因未發生性關系;或者發生過性關系,但沒有付出金錢或者財物的,可以依法以賣淫罪處理。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六條規定“賣淫、嫖娼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輕微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在公共場所拉客、招妓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