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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衡車交通事故的判定責任

法律分析:首先,電動平衡車屬於非機動車,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發生交通事故,由機動車壹方承擔責任。但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機動車駕駛人已采取必要措施的,減輕機動車壹方責任。機動車壹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10%的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機動車發生事故造成人身傷害或者財產損失的,保險公司應當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壹)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壹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的過錯比例分擔責任。(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壹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壹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壹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10%的賠償責任。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壹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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