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570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難以履行債務的,債務人可以提存標的物:
(壹)債權人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的;
(二)債權人下落不明的;
(三)債權人死亡未確定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未確定監護人的;
(四)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標的物不適於提存或者提存費用過高的,債務人可以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標的物,將所得價款提存。
第571條
債務人依法將標的物或者拍賣、變賣標的物的價款交付提存部門時,提存成立。
提存成立的,視為債務人在提存範圍內交付了標的物。
第572條
標的物提存後,債務人應當及時通知債權人或者債權人的繼承人、遺產管理人、監護人、財產保管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