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第二十壹條規定,禁止毀林毀草開墾和采集發菜。禁止鏟草皮、挖樹兜或挖蟲草、甘草、麻黃等。在水土流失重點預防區和重點控制區。第四十九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在禁止開墾的陡坡地以上種植農作物的,或者在禁止開墾、開發的植物保護區內種植、開發農作物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采取退耕、恢復植被等補救措施;根據開墾或者開發的面積,對個人可以處以每平方米二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可以處以每平方米十元以下的罰款。
2.《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壹條規定,禁止毀林開墾、毀林采種和違反操作技術規程的采伐,如割脂、挖筍、挖根、剝皮、過度修剪等。第四十壹條第二款規定,違反森林法和本條例的規定,擅自開墾林地,造成森林和林木毀壞的,依照森林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處罰;未毀壞森林、林木或者開墾的林地上沒有森林、林木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可以對非法開墾的林地處以每平方米10元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