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欺詐方必須故意或者以欺詐手段誘使對方訂立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訂立民事法律行為本身就是欺詐;
2.欺詐行為人在客觀上實施了欺詐行為,包括行為人故意捏造事實、虛構事實誘導對方上當受騙,行為人故意隱瞞真實情況,不告知對方真實情況,使對方上當受騙並與之訂立合同;
3.欺詐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民事法律行為。對方被行為人欺騙,使其陷入錯誤的認識,從而作出錯誤的意思表示,與行為人訂立民事法律行為。
被騙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撤銷,即撤銷。對此,欺詐方有權撤銷,並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撤銷該意思表示。第三人欺詐是指民事法律行為的當事人以外的第三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故意對壹方當事人實施欺詐,致使該方當事人違背真實意思與另壹方當事人實施欺詐。
因第三人欺詐而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如果對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欺詐行為,則構成可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被欺詐的壹方有權撤銷該民事法律行為,並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撤銷該民事法律行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百四十八條壹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的,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第壹百四十九條第三人欺詐,致使壹方當事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民事法律行為,對方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欺詐行為的,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