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第六十七條,可能發生水汙染事故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制定水汙染事故應急預案,做好應急準備,並定期進行演練。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條第壹款規定,可以進行處罰。
企業事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壹)未按照規定制定水汙染事故應急預案的;
(二)水汙染事故發生後,未及時啟動水汙染事故應急預案並采取相關應急措施的。
擴展數據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環境應急預案應當至少每三年修訂壹次:
1,本單位生產工藝和技術發生了變化;
2.相關單位和人員發生變化或者應急組織指揮體系或者職責發生調整的,企事業單位應當及時修訂,並根據相關預案編制指南或者修訂框架編制指南對環境應急預案進行修訂。
3.環境應急預案所依據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發生變化;
4、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企事業單位認為應及時修訂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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