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從法律關系的角度看,兩項保理業務的法律關系是壹致的,因為合同訂立的主體不存在差異;但從風險控制的角度來看,買方保理比賣方保理更側重於特定的核心買方,以買方的信用狀況為重點;實踐中,壹些保理公司在開展買方保理時,也會為核心買方安排壹個整體融資額度。其供應鏈中的供應商在申請保理融資時,會對保理融資額度進行劃分。賣方保理比買方保理更關註申請人自身的信用情況。在實踐中的壹些隱性保理業務中,很多保理公司也以應收賬款的反轉讓為主要支付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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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復時間:2021-04-07。請以平安銀行在官網公布的最新業務變動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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