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國家統壹的法律職業資格證書或者律師資格證書;
(二)申請人的居民身份證件和企業職工身份證件;
(3)公司律師申請表,由申請人本人填寫,所在單位同意並簽字;
(四)符合本辦法第五條第(四)項規定的申請人的工作經歷和執業經歷。
第八條申請頒發公司律師證書的中央企業職工,經所在單位審核同意後,向司法部提出申請。中央企業地方分支機構、子公司的從業人員申請發放公司律師證書,經所在單位審核同意後,也可以向當地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行政機關提出申請。
申請頒發公司律師證書的省屬企業職工,由其所在單位審核同意後,向當地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行政機關提出申請。
其他國有企業職工申請頒發公司律師證書,由其所在單位審核同意後,向所在地設區的市或者直轄市區(縣)司法行政機關提出申請。
第九條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對收到的公司律師申請進行審查。設區的市或者直轄市的區(縣)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對收到的公司律師申請提出初步意見,報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行政機關審核。
經審查,申請人符合公司律師資格條件且申請材料齊全的,司法部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向申請人頒發公司律師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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