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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法規定的上市公司高管有哪些?

《公司法》對高級管理人員有如下規定:

1.高管不得向下屬借款;

2.高級管理人員不得挪用公司資金、非法侵占公司財產、擅自泄露公司秘密或者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

3.其他規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壹百四十八條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壹)挪用公司資金;

(二)將公司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三)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同意,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公司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四)違反公司章程或者未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同意,與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五)未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同意,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於公司的商業機會,為自己或者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相同的業務;

(六)接受他人的委托,將與本公司的交易視為己有;

(七)擅自泄露公司秘密;

(八)其他違反對公司忠實義務的行為。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前款規定的收入歸公司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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