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國有企業融資管理暫行辦法》
第三條投融資主要包括:
(壹)產權收購、企業兼並、合資經營;
(二)公司的設立、股權投資、資本的增減;
(三)固定資產投資;
(四)通過抵押、質押、租賃、發行債券等方式籌集資金。;
(5)對外擔保。
第四條企業應當嚴格遵守相關法律法規,遵循科學民主的決策程序,規範可行性研究,落實責任追究制度。投融資決策應堅持謹慎性原則,充分預測投資風險。可行性研究中應對不確定因素的存在做出否定判斷,存在重大不確定因素的項目原則上不得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