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營者向消費者銷售假貨的,應當賠償的金額壹般為商品價款的三倍,消費者還可以要求其他損害賠償。根據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不符合商品說明、實物樣品等表明的質量狀況的。依照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承擔民事責任。
食品質量問題賠償標準
可以向生產經營者要求賠償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追加賠償金額不足1000元的,為1000元。
根據《食品安全法》第壹百四十八條規定,消費者因食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受到損害的,可以向經營者或者生產者要求賠償。接受消費者賠償請求的生產經營者應當實行首接責任制,先行賠付,不得推諉;屬於生產者責任的,經營者賠償後有權向生產者追償;屬於經營者責任的,生產者賠償後有權向經營者追償。
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經營者要求賠償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損失;追加賠償金額不足1000元的,為1000元。但食品的標簽、說明書存在不影響食品安全、不會誤導消費者的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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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八條。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應當依照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承擔民事責任:
(a)貨物或服務有缺陷;
(二)商品不具備商品應當具備的使用性能且銷售時未作說明的;
(三)不符合商品或者其包裝上標明的商品標準;
(四)不符合以商品說明、實物樣品等方式表明的質量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