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產、銷售假藥罪是指生產者、銷售者違反國家藥品管理法規生產、銷售假藥,危害人體健康的行為。根據刑法修正案八的規定,只要主觀上存在生產、銷售假藥的故意,就構成本罪。
生產(含配制)銷售假藥,涉嫌生產有毒有害物質超標的;不含標明的有效成分,可能延誤診療的;適應癥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規定範圍,可能導致延誤診療的;缺乏急救必需的顯著有效成分的;其他嚴重危害人體健康或者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情形,應予立案追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壹百四十壹條生產、銷售假藥的,以生產、銷售、提供假藥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吸毒人員明知是假藥而提供給他人使用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第壹百四十二條生產、銷售、提供劣藥罪。生產、銷售劣藥,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吸毒人員明知是劣藥而提供給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第壹百四十二條之壹妨害藥品管理罪違反藥品管理法規,有下列情形之壹,情節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壹)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禁止生產、銷售的藥品;
(二)未取得藥品批準證明文件,生產、進口或者明知是藥品而銷售的;
(三)在藥品註冊申請中提供虛假證明、數據、資料和樣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騙手段的;
(4)編造生產和檢驗記錄。
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成本法》第壹百四十壹條、第壹百四十二條規定的犯罪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