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營業務收入核算企業確認的銷售商品、提供勞務等主營業務收入。
其他業務收入核算企業確認的主營業務活動以外的其他業務活動實現的收入,包括租賃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包裝材料及商品、銷售材料、非貨幣性換料(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具有商業實質且公允價值能夠可靠計量)或債務重組等收入。
收入確認的前提條件:
企業與客戶簽訂的合同同時滿足以下五個條件的,企業應當在客戶取得相關商品的控制權時確認收入:
(1)合同各方均認可本合同,並承諾履行各自的義務;
(2)合同規定了合同雙方與轉讓貨物有關的權利和義務;
(3)合同有明確的與轉讓貨物相關的付款條款;
(4)合同具有商業實質,即合同的履行將改變企業未來現金流量的風險、時間分布或金額;
(五)企業因將商品轉讓給客戶而有權取得的對價很可能被收回。
銷售收入是企業銷售商品和產品以及其他銷售取得的收入。前者的銷售收入包括產成品、替代產品、修理產品、自制半成品和工業服務的銷售收入。後者的銷售收入包括除商品產品銷售收入以外的其他銷售和其他業務收入,如材料銷售收入、包裝租賃收入和運輸等非工業勞務收入。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五條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
依法成立的合同僅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百六十六條當事人對合同條款的理解有爭議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壹百四十二條第壹款的規定確定爭議條款的含義。
以兩種以上文字訂立的合同文本,其協議具有同等效力的,各文本中使用的詞語應當具有相同的含義。如果各文本中使用的詞語和表述不壹致,應根據合同的相關條款、性質、目的和誠實信用原則進行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