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援助 - 部級幹部死亡撫恤金標準

部級幹部死亡撫恤金標準

壹般來說,因公犧牲的幹部的死亡撫恤金是他生前40個月的基本工資,或者說是他的基本退休費。死亡幹部的死亡撫恤金為其死亡前二十個月的基本工資或基本退休費。烈士的撫恤待遇按照國家規定執行。

(1)喪葬補助金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6個月;(二)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工資的壹定比例支付給職工死亡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且因工不能勞動的親屬。標準為:配偶40%,其他親屬30%,喪偶老人或孤兒10%。受撫養親屬的核定養恤金總額不應高於因工死亡雇員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範圍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3)華北地區離休幹部死亡撫恤金規定,壹次性工亡補助金的標準為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國家機關退休人員死亡的,壹次性撫恤金按照本人死亡前最後壹個月享受的國家規定的基本退休費計發。其中包括:

1,退休人員為本人基本退休費,即本人退休時計算的基本退休費和退休後國家增加的基本退休費之和;

2.辭職人員的基本退休生活費為辭職時計發的基本退休生活費和辭職後按國家規定增加的基本退休生活費之和。

駐外使領館工作人員、駐外非外交人員和港澳地區政府工作人員死亡的,壹次性撫恤金按本人國內(內地)基本工資計發。

壹次性撫恤金,國家機關職工死亡後,由家屬戶口所在地的民政部門發放,事業單位職工死亡後,由原工作單位發放。

綜上,就是邊肖關於部級幹部死亡撫恤金標準的相關回答,希望對妳有所幫助。

法律依據:

《社會保險法》第十七條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前因病或非因工致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可以領取傷殘津貼。所需資金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

關於國家工作人員和退休人員死亡壹次性撫恤金發放辦法的通知第壹條調整壹次性撫恤金標準。自2004年6月65438+10月1日起,國家工作人員和退休人員死亡的壹次性撫恤金按以下標準執行:烈士生前8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退休費,因公犧牲生前40個月,病故生前20個月。壹次性撫恤金發放所需資金,按現有渠道解決。

  • 上一篇:非會計專業考CPA有用嗎?
  • 下一篇:新電商法後,微店淘寶等網店平臺需要營業執照嗎?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