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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保險的被保險人何時應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

《保險法》第十二條:人身保險的投保人在訂立保險合同時,應當對被保險人具有保險利益。

財產保險的被保險人應當對保險事故發生時的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

人身保險是以人的生命和身體為保險標的的保險。

財產保險是以財產及其相關利益為標的的保險。

被保險人是指其財產或人身受保險合同保護,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投保人可以是被保險人。

保險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的法律認可的利益。

財產保險(PropertyInsurance)是指投保人按照合同約定向保險人支付保險費,保險人按照保險合同約定對因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被保險財產及其相關利益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的保險。

財產保險包括財產保險、農業保險、責任保險、保證保險、信用保險和其他以財產或利益為保險標的的保險。

財產保險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財產保險是指以財產及其相關的經濟利益和損害賠償責任為標的物的保險,狹義的財產保險是指以物質財產為標的物的保險。在保險實務中,後者壹般被稱為財產損失保險。

財產保險的起源:

財產保險起源於意大利的海上保險,早在中世紀,就已經在海事法規中包含監管條款。

16世紀以後,在西歐其他國家迅速發展,當時買賣保險合同的行為相當普遍。

隨著海上貿易中心的轉移,到17世紀,英國倫敦已成為世界上最重要的海上保險市場。

1666年9月2日,倫敦發生了最嚴重的火災。第二年,有人開始投保房屋火險。

此後,根據海上保險的實踐,陸地財產的保險範圍逐漸擴大到幾乎所有的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保險的標的物也從房屋擴大到任何有形財產,最後發展到許多無形財產,這樣財產產生的利益也可以承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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