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校車在高速公路上最高時速不得超過80公裏;
2.在其他道路上的最高時速不得超過60公裏;
3、在急彎、陡坡、窄路和窄橋上,最高時速不得超過20公裏。
校車超速處罰如下:
1,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駕駛校車,時速超過20%的,記12分;
2、駕駛校車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駛超過時速50%的,記9分;
3、駕駛校車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未達到20%的,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駛超過20%未達到50%的,扣6分;
4、駕駛校車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駛,時速超過10%且未達到20%的,1分。
校車避讓的情況如下:
1.校車在道路上停靠上下學生時,應當停靠在道路右側,開啟危險警示閃光燈,開啟停車標誌;
2.校車停靠在同方向只有壹條機動車道的道路上時,後車應當停車等候,不得超車;
3.校車在同方向有兩條以上機動車道的道路上停車時,停車道和相鄰機動車道後方的應當停車等候,其他車道的應當減速行駛;
4.停放在校車後方的機動車不得鳴喇叭或者使用燈光催促校車。
綜上所述,校車在不同路段的限速標準是不壹樣的,校車要遵守規則。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記分管理辦法》第八條。
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交通違法行為之壹的,記分為12:
(壹)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
(二)發生致人輕傷或者死亡的交通事故後逃逸,尚不構成犯罪的;
(三)使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號牌、行駛證、駕駛證、校車標牌或者使用其他機動車號牌、駕駛證的;
(四)駕駛校車、道路客車、旅遊客車超過核定人數20%,或者駕駛其他客車超過核定人數100%的;
(五)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駕駛校車、中型客車或者危險貨物運輸車超速20%以上,或者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駕駛其他機動車超速50%以上的;
(六)駕駛機動車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倒車、穿越中央分隔帶掉頭的;
(七)代替實際機動車駕駛人接受交通違法處罰和記分積分謀取經濟利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