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旁觀者對校園暴力負有責任嗎?

校園欺淩和校園暴力是兩個相互重疊又相對獨立的概念,校園欺淩是學生欺淩的上位概念。欺淩時,幫助者和欺淩者有相同的過錯,構成相同的侵權,應當承擔連帶責任。通常情況下,欺負旁觀者的不作為不構成侵權;但是,當受害人面臨的欺淩行為涉及生命危險或者嚴重身體傷害時,如果旁觀者能夠“毫不費力地施救”卻未能施救,導致受害人最終死亡或者嚴重身體傷害,則可以認定為不作為侵權。當多個主體的個體欺淩行為造成累積損害時,應當根據因果力確定各主體的侵權責任,構成典型的個體侵權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構成重疊的單獨侵權行為的,承擔連帶責任。

隨著近年來校園欺淩視頻的不斷曝光,其主體低齡化、方式多樣化、影響惡劣等特點引起了社會和國家的高度關註。自2016國家層面專門下發校園欺淩防治工作通知以來,廣東省和天津市相繼出臺了相應的校園欺淩防治條例,但其內容大多將民事責任歸於監護人和學校等教育機構。然而,校園欺淩中“旁觀者”群體的民事責任卻被忽視,導致立法和理論研究出現空白點。本文從旁觀者主體的具體分類和其性質分析兩個方面探討了該群體的民事責任。

校園暴力需要承擔法律責任,嚴重者甚至可能被追究刑事責任。但如果他是無民事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壹般是可以相應減輕法律對他的處罰甚至不追究刑事責任的,但不代表他不需要承擔法律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三十二條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三十三條過失致人死亡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處罰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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